(大山腳 2011年9月1日訊)
有些人習慣了將棄用或報廢的車輛隨意停放在路旁或後巷任由它日曬雨淋,殊不知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地方政府條例,車主不只隨時會接獲傳票,這些原本還可以當成廢鐵變賣的棄用車輛,若依然無人認領也將面對被充公拖走的命運。
威省市議員溫維安告訴 《大北馬》,很多人都慣性將已棄用或已報廢的車輛,包括轎車或摩哆車等隨意就停放在住家附近的路旁、後巷、大樹下或溝渠旁,卻不積極處理掉這些可以變賣的廢鐵,最終造成他人的不便,甚至阻礙住宅區的交通而頻頻遭到當地民眾的投訴。
溫維安:頻接獲民眾投訴
他說,民眾不滿棄用車輛胡亂停放在公共空間的投訴,也是該局官員及市議員相當頻密接到的投訴電話之一。
他指出,這些已報廢、殘舊、破損及被棄用的車輛,在住宅區一帶尤其常見,它們一般都被停放在路旁、大樹下及後巷等,因此不只阻礙了公共空間,也造成他人出入的不便。
他說:“一些棄用車輛,甚至還殘舊到只剩下外殼,裡面滋生蚊蟲及堆滿垃圾,有礙市容也污染環境。”
溫維安:值數百至數千令吉
當廢鐵變賣仍有價
溫維安促請民眾若有棄用或報廢的車輛,應儘速處理或變賣,畢竟這些車輛若售給廢鐵廠,仍可以賣到數百至數千令吉的價錢,若隨意棄之路旁,最終將成為垃圾及障礙物。
他強調,任何被棄用或報廢車輛,只要停放在公共空間,都會面對威省市政局援引 1974年道路、溝渠及建築物法令 46(1)(e)條文的對付,車主首先將接獲罰票,若車主在 14天仍未移走相關車輛,該局將強行拖走。
車主欲索車就須繳罰款
“一旦該車輛被市政局拖走,車主若要取回車輛,就須繳交罰款(最高500令吉)之餘,還須繳付該局拖車費(視路途而定),如果車主還是不取走,這些車輛在一定的期限內就會被充公及拍賣。”
他說,威省市政局自 2008年至今年7月,總共發出了 5千663 張傳票給相關車主,雖然多數車主在接獲傳票後都會將車輛移走,但也有少數車輛根本找不到主人而被該局拖走。
吁車主勿亂停放報廢車輛
他希望車主存有公德心,勿隨意將棄用或報廢車輛“丟”在路旁或後巷,並吁請民眾若有發現車輛停放在公共空間超過1個月並阻礙交通,隨時向該局做出投訴,由該局通知車主儘速移走。
他說,該局在拖走這些隨意停放在路旁的棄用車輛之前,都會向警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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